郑州财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6-05-19 00:00:00  发布人:admin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报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教办高〔2016〕2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现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旨在促进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调整和优化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善于思考问题,勇于解决问题的科学精神;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提高其创新、创业实践能力,使培养出人才能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

第三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坚持理论与实践、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相互结合,由本科生以个人或团队名义自由提出申请,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研究性学习,自主选题、自主管理、自主设计实施方案、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在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中,学校倡导教师和学生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并鼓励项目组按照学科交叉和年级交叉的方式组建。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总务处、各二级学院院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活动计划,保障活动支撑条件,监管计划实施与经费使用情况,审议奖惩情况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教务处和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落实具体工作部署、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组织评审、项目跟踪、成果评审,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搭建成果推介平台等。

第五条成立二级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委书记、辅导员、专业教师等组成。负责本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活动宣传,组织项目申报、遴选,负责项目研究跟踪、督促、检查、结题审查、成果收集、保管等。

第六条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教务处会同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活动和项目的实施。学生处和团委负责活动氛围营造,以及对优秀项目进行奖励等。科研处负责邀请、组织校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举办学术报告或讲座,开阔学生学识视野,增强学生文化与科技素质,提高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学生创业训练与创业实践进行指导,搭建校企合作平台等,提高学生创业与就业能力。财务处负责经费保障与管理,总务处负责条件支撑与后勤保障及服务等。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计划内容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八条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凡我校全日制在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鼓励学生团队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学科交叉、年级交叉合作项目。跨学院的项目,由第一申请者所在院系申报,各类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在项目结题前不能再申请其它类项目。已获其它类立项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组须由学生选定或院系配备指导教师1-2名。院系应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鼓励项目特别是创业实践项目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在全程起辅导作用,负责指导以学生为主的科学研究。同一个指导教师指导的在研项目不能超过2个。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配备指导教师各1名;创业实践项目配备指导教师2名,且为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双导师制。

(三)申报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创新训练、创业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2-3年。

(四)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九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申报书》,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提交所在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

(二)院系组织专家对本院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条件等。符合立项要求的项目,由院系推荐至学校进行评审。

(三)学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对各院系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并择优推荐河南省教育厅立项。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15天内与教务处签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保证在项目研究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要求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应发挥积极辅助引导作用,定期跟踪指导项目研究活动,针对研究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营造教学相长、亲密融洽的学术氛围,帮助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有所收获。

(二)学校积极组织建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与创新方法以及与创业训练有关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等选修课程。各院系应组织教师做好此类课程的建设和开课的相关工作。

(三)全校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实验室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并给予热心指导和提供方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指导教师和参与学生交流活动,支持优秀项目学生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五)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对在校学生申请创业给予适当支持。对可操作性强、风险相对小、市场潜力较大的实体经营项目,经过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论证通过后,学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扶持,进驻创业孵化基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使创业团队进入公司化运作。基地成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物业管理、后勤保障服务,软硬件设施设备的维护与更新,协助入驻团队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

第十二条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开展中期检查一次,由院系负责组织实施。中期检查时项目组应向院系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说明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院系要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现象,应提出及时终止项目运行的建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应存于项目档案,并及时交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经核查,对下列情况,院系指导小组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将视情节轻重冻结未用经费或追缴已拨经费,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并报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因项目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无法按预期完成的;

(二)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后一般不允许变更。如在研究过程中出现极其特殊情况必须进行项目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向院系指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做出详细陈述,并报指导教师签署意见。院系指导小组应对变更申请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查,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并行文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一年。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包括调查报告、开发的软件或系统、发表的论文、专利、获奖、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并参加项目结题答辩。

(二)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

(三)院系组织专家审议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并组织项目现场答辩验收会。答辩验收结束后,各院系应及时整理完整的项目材料和答辩验收会的图片和文字总结材料,连同验收结果报送至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擅自更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对实施和管理不力的单位予以削减下一年项目数量,项目组成员自实际结题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及专利

(一)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及学生以项目为基础申请的专利应标注“郑州财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所需费用由项目支付,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二)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学生发表的论文或申请的专利,学生为第一作者(或专利者),指导老师为通讯作者(或专利者)的,指导教师在校内计算教学、科研工作量及相关计分时,可以视为第一作者予以计算。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由省级财政按照平均一个项目0.5万元的资助数额(学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增减单个项目资助经费),予以经费支持,学校予以平均1:1的比例配套;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校按照平均一个项目0.2万元的资助数额,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教务处、财务处共同管理,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留管理费。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后,学校将划拨项目经费的50%用于项目启动实施,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再划拨余款。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使用经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调研费、实验材料费、会议费,或用于支付学生在国家认可、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与项目有关论文的版面费以及专利申请费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教务处或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六章奖励与表彰

第二十二条学生奖励

(一)参与项目的学生可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及个人实际向学校申请个性化培养方案,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参照《郑州财经学院创新奖励学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认定一定的创新学分,并颁发结题证书。

(二)对取得高水平成果(如发明专利、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等)的训练计划项目,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院系指导小组审查,其成果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对于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经审核鉴定后可代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项目组成员必须单独撰写研究论文,各有侧重,分别参加答辩。

(三)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创业团队负责人可向郑州财经学院创业孵化园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免费使用一间标准间办公室,并免费使用水、电、网络等基础设施。对于创业孵化基地内申请了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团队将获得全额贷款贴息扶持。

第二十三条指导教师奖励

(一)学校对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参照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量标准酌情予以计算工作量,并在评优、评先、职称晋级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二)学校将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组织奖、优秀成果奖、以及优秀指导教师奖。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院系、成果优秀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各院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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