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院实验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院(系)、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院长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
2、实验仪器设备保管员(包括兼职)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时,任何人不得借出或调走仪器设备。
3、实验设备的安全与保养实行谁管理谁负责。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等工作,使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4、实验室要有专门人员管理实验室设备管理帐,做到帐、卡、物对照和资料齐全。
5、仪器设备的购置与增添,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励行节约的原则。购置设备,需先向学院申报购置计划,经院长组织审查、平衡后,报校领导研究审批。
6、实验设备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效力为教学工作服务。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正常损坏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修复。本单位修理力量不能承担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送外单位处理。
7、实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异常,必须立即断电停止使用,待查明异常原因后,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对于在设备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人身伤害者,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严肃处理。
8、在保证本院教学的前提下,提倡实验室之间互相协作,提供对其它院(系)服务和对外服务。对外服务时必须报请院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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